星期三, 七月 30th, 2008
「我要生活單車道」連署活動
我很認同這個連署活動的訴求。
一條在郊區的自行車道對環境的好轉,影響畢竟有限。當人們開著四輪載兩輪,也許只是徒增污染而已。
自行車應該更融入我們的生活,應該被視為一種「交通工具」,而不是「運動器材」。
可以讓我們騎著上班、騎去購物,可以順利帶上其他的大眾運輸工具,可以放心地停在路邊不必擔心失竊。
而事實上,自行車的確是一種交通工具,在法規上,它與機車、三輪車同屬「乙種車輛」(所以把自行車騎上人行道,是違反交通規則的)。
一條路權完善的生活自行車道,也許是個開始。
當然,有了權益也該有義務,當我們享有了完整的路權,我也贊成以更完整的法規規定自行車騎士應遵守的規則。
